1.6 小对象
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的部分内容。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1.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鞳A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钮,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标识。
1.6.2 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 ,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1.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1.6.3 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2.10.2要求标识。
1.7 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帖标识。
1.7.1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下班利 边的定义见 16 CFR 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
1.7.2 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獐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潜在危险的边缘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 。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1.7.3 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 ,必须符合1.7.1的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适用的程序进测试后不能脱离。
1.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1.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 ;栽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
1.8.1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 16 CFR 1500.48。
1.8.2 供48到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 ,必须按2.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尖。
1.8.3 木材
在按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 。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10 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1.14。
1.11 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 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 、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2±0.05in(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2in(50mm) 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误差±0.51b(±0.02kg)]:
10 1b(45N)18个月或以下儿童的玩具
15 1b(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的玩具
1.12.包装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用做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轻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0in(0.03810mm)以上,但实际厚度绝对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测定必须按试验方法D 374 中的方法C进行。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12.1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小于14in(360mm)的袋子。
1.12.2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360mm)或以上,袋长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长总和小于23in(584mm)。
1.12.3 额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mm)包裹玩具的收缩薄膜 ,一般当顾客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1.13 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同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盘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
1.13.1 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见1.13.2) 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和随便受5 1b(2.25kg)的生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in(305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可缠结或/和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 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356mm)
1.13.1.1 自缩拖拉绳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小于1/16in(2mm)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而绳索垂直悬挂并完全伸直进,施加21b(0.9kg)的重荷时的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IN(6mm)。直径为1/16in(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1B(0.45kg)的重荷时不应回缩。
1.13.2 拖拉玩具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300mm)的绳和橡皮筋 ,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盘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1.13.3 飞行装置的绳和线音
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 (1.8m)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F(24℃)的条件下用高压电击穿表测量时 ,电阻值必须超过108Ω.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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