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范围内抽查服装产品质量
质量抽样合格率大衣75.4%毛衣91.4%
本报讯 记者赵媛媛报道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大衣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湖南等11个省、直辖市65家企业生产的65种大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5.4%。
在大衣质量抽查中,国家质检总局依据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大衣产品的纤维含量(面料、里料)、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起毛起球及产品标识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抽查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甲醛含量、pH值及产品标识三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二是抽查的11种男式大衣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三是与2006年抽查的大衣产品相比产品抽样合格率提高了11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服装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是关系到使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指标,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含有禁用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二、抽查中有部分产品面料、里料纤维含量不合格,主要是面料或里料的纤维含量明示标识与实测结果不符,有的产品面料明示标识为羊毛80%,驼毛20%,但实测结果显示羊毛含量仅为50.3%,另有12%的兔毛和37.7%的腈纶。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级。抽查中有部分产品耐水色牢度和干摩擦色牢度不合格,这样的产品在穿着过程中,如遇到汗渍、雨水等会引起面料退色。
四、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665-2001《女西服大衣》规定,大衣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N/2.5cm×10cm。抽查中有部分产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有的产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为1N/2.5cm×10cm,起不到覆粘合衬的作用。
又讯5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毛衣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此次抽查针对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种毛衣产品进行了抽查,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1.4%。
此次毛衣产品质量抽查依据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的标准,对毛衣产品的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染色牢度以及产品标识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两个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抽查中发现,其一,抽查中有少数产品纤维含量不合格,主要是有的产品标注的羊毛纤维含量低于实测值;有的产品标注的纤维含量与实测的纤维含量不符。
其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的pH值应在4.0~7.5范围内;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的pH值应在4.0~9.0范围内。抽查中有部分产品pH值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pH值呈偏酸性。
其三、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变色不低于3级,沾色不低于3级。色牢度反映了产品颜色的坚牢度,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耐汗渍沾色牢度不合格。这样的毛衣在穿着时,如遇到汗渍会引起其他衣服沾色。
其四、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及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产品标识包括: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要求类别等。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纤维名称进行标注以及服装的里料漏标纤维成分等。
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毛衣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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