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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于1906年出现在美国纽约。1936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现在,它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也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赢利性的国际组织。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每年的“3·15”活动都会拟定一个主题。今年,我国的“3·15”活动主题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为“消费与责任”,其含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国1997-2008年历届“3.15”活动主题
●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2008年———消费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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